外國企業所得稅是以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内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對象征收的稅。 根據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于198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内設立機構、從事獨立經營或與我國企業合作生産、合作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我國境内雖未設立機構,但取得來源我國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中國境内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産、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在中國境内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