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如下:
1、雙方已經同居且登記結婚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并沒有辦理登記結婚但是同居時間超過兩年及以上的時間;
3、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在同居期間有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但是已經将彩禮花費于雙方共同生活中;
5、雙方訂婚後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身亡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