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産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産,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産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産,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