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通過三種途徑來解決,分别是:
第一,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内容。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确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