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認夫妻共同債務案由?一、案情介紹郭某某和曲某某是夫妻郭某某在夫妻存續期間向樊某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約定了年利率15%的利息2015年5月11日郭某某的親屬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2016年5月10日,曲某某以轉賬的方式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并在轉賬時備注“200萬2015.5.10-2016.5.10利息”,2018年2月13日,郭某某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在此之後,郭某某在未支付任何利息,也并未向樊某某返還本金随後,樊某某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郭某某、曲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曲某某提出借條中并未由其簽名,200萬數額巨大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曲某某認為其幫助郭某某還款行為僅屬于幫助行為,故不應承擔上述責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确認夫妻共同債務案由?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确認夫妻共同債務案由
一、案情介紹
郭某某和曲某某是夫妻。郭某某在夫妻存續期間向樊某某借款2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約定了年利率15%的利息。2015年5月11日郭某某的親屬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2016年5月10日,曲某某以轉賬的方式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并在轉賬時備注“200萬2015.5.10-2016.5.10利息”,2018年2月13日,郭某某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萬元,在此之後,郭某某在未支付任何利息,也并未向樊某某返還本金。随後,樊某某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郭某某、曲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曲某某提出借條中并未由其簽名,200萬數額巨大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曲某某認為其幫助郭某某還款行為僅屬于幫助行為,故不應承擔上述責任。
二、案件争議焦點
在案件審理中,郭某某毋庸置疑應承擔責任,曲某某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否屬于對郭某某借款的追認?
三、法院觀點
“案涉借款發生時,二被告系夫妻關系,雖被告曲某某未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确認,亦未接收借款本金,但其先後于2016年5月10日、2017年5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在2016年5月10日的銀行轉賬中,被告曲某某在轉賬的“客戶摘要”欄填寫“200萬2015.5.10-2016.5.10利息”,證明被告曲某某知道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之間的案涉借款關系,其向原告支付利息是對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之間借款關系的追認,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曲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案件評析
本案為典型的夫妻債務認定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可見,曲某某雖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其向樊某某支付利息并且備注了“200萬2015.5.10-2016.5.10利息”的行為表示對該筆債務的知曉與認可,應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并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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