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集資房是使用權證,變為産權證需按房改條件進行房改。集資房分為:在軍用土地集資建;關于集資房産權處理的範圍:位于區以外的集資房,不予退房,均應向個人出售,結清購房款後,給予住房全部産權;另占用其他軍隊住房的,必須及時騰退,不騰退的,不予辦理集資房産權處理手續;位于區的集資房,采取逐步置換的方式,改為住房,個人原交納的集資房款,作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時,由住房管理單位退還給本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補貼,經核實确無其他住房的,經軍區級單位批準後可按房改成本購買,購房款的計算與收繳,購房面積按照參見集資房人員轉業複員或犧牲病故時對應的集資房面積标準确定,超過部分按照經濟适用房住房價格計價,夫婦均為轉業複員人員,購房面積按職務高的一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