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 題:聚焦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白陽、齊琪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當前升學就業、财産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做出了積極回應。
完善促進男女平等頂層設計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為此,本法制定了多種措施加以保障——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别統計監測指标體系;明确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将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僅在總則中明确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還在各章中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定,确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确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平等獲得發展機遇、平等享有發展成果。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表示,這些規定包含了推進性别平等理念、消除實際存在的性别歧視兩類目标任務,特别是明确了性别歧視的基本判斷标準,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性别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确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本法明确,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别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别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決就業性别歧視等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痛點、難點問題,積極應對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為婦女更好兼顧生育與事業提供支持。
蔣月建議,加大勞動監察等執法力度,暢通投訴渠道,進一步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财産權利
征地拆遷不給婦女分補償款、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家中财産……針對這些現實中的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财産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訂後增加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的規定,特别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确認、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護措施,回應了婦女權益保護中的“老大難”問題,将有力保障農村婦女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
婦女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要求用人單位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
針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職責作出相應規定。違反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加強對困難婦女的關愛幫扶
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要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于細節之中凸顯了關愛幫扶困難婦女的立法導向。
比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内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務等。
郭林茂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為困難婦女提供必要幫扶,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
李明舜認為,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保障困難婦女權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對象更加具體明确,有利于實現精準幫扶。
建立健全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多項措施,鼓勵家庭友好型社會的形成。
比如,規定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産期和産後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消除生育歧視、性别歧視,需要建設更多質優價廉的托育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支持。”蔣月認為,用人單位應積極為已婚已育員工履行家庭義務提供方便,國家可以通過減免稅負等辦法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多方共赢。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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