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财産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财産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
可以這樣說,國家及其财産享有管轄豁免是國際法上一項古老原則。格老秀斯在他不朽的著作《戰争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凡行為不屬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從而不緻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無效的權利,稱為主權”可以說當格老秀斯提及主權“不屬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其已隐含着主權國家在他國享有豁免權的意義了。
自18世紀後期開始,由于生産力的發展一些國家政府的職能向經濟方面擴大,在國際關系上具體來說是逐漸從傳統的外交領域擴大到經濟領域,當在國家與私人的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糾紛,出現了私人在一些國家的法院訴外國政府的情況時,于是就産生了外國國家在法院的豁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