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的情形有:
(1)一般應是犯罪人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對于犯罪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2)一般應是犯罪人直接向有關機關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也應視為投案。
(3)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行迹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應認為是自動投案。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5)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樣是為自動投案。
(6)自動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動機與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