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11月4日通過,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11月4日通過,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