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隻要産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産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噪聲法》對噪音擾民行為并沒有提出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内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産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内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