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無效合同,冒名頂替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隻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