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畢業證丢失,可以開具與畢業證同等效力的學曆證明。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學籍管理,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