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不動産(土地、房屋)産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産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産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法律依據:《契稅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免征契稅。
(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三)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規定标準面積以内的,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