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将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所以,酌定出納承擔公司10%的損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将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所以,酌定出納承擔公司10%的損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