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的身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購房者核實房主的身份、業主證件的真實性;
2、房管局查驗賣方的房産證:該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權人,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則須賣房人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及同意出賣房屋的書面文件;
3、關鍵性承諾應體現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
4、房款分兩次支付安全:買二手房付款方式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貸款兩種方式;
5、費用要結清;
6、維修基金要結清;
7、約定違約償付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