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派出所開死亡證明由直系親屬攜帶帶死者身份證、戶口簿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即可。死亡證明是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确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内其他人員的申報,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聯系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