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被拘留的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情形:
如果是行政拘留,隻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後再作處理。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