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光裕入獄原因有三:非法經營罪、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
2、2010年5月18日,一審判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财産人民币2億元;犯内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币6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發布刑事裁定書,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後,其應執行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
1、黃光裕入獄原因有三:非法經營罪、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
2、2010年5月18日,一審判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财産人民币2億元;犯内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币6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發布刑事裁定書,罪犯黃光裕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減刑後,其應執行刑期至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