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代理合同的期限法律并無明确規定,可以由委托方和代理方協商确定。
由于産品代理與經銷、經紀和代銷有着較大區别,在這種營銷模式下,委托方将産品的地區銷售權全部授予給了代理方,因此,為了防範和控制風險,代理合同一般一年簽一次,不過,如果雙方合作良好,到期後可續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