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将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
行政法規的規定确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内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