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份共有,就是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割房子;不能證明出資比例的,按照一般共有分割房産。如果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按房産登記的名字是誰,房子就歸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