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進行财産轉移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大部分轉移财産可能采取的方法如下:
(1)隐匿存款事實,或隐匿存款賬戶。
(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處理的尴尬局面。
(3)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聲稱已消耗完畢或大部分用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