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爵位分為三個系統,即宗室爵位、異姓功臣爵位和蒙古爵位。清朝施行王公侯伯子男爵位制度,也按照晉朝的宗王官于京師的制度。藩王不就藩地方,沒有爵土。清朝爵位分為宗室爵位、異姓功臣爵位、蒙古爵位。 宗室爵位分為十二等,每等若幹級。十二等大緻可分為超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将軍。蒙古爵位一般按照宗室爵位例,同時保留原來的蒙古尊号,有時在親王之上依舊設立汗号世襲罔替。宗室爵位,又稱宗室覺羅世爵,掌于宗人府,共分為十二級,隻授予愛新覺羅氏族人。世爵即異姓功臣爵位,或稱功臣世爵、民世爵,掌于吏部驗封司,授予漢員和西南民族等滿蒙外其他民族人士。異姓功臣爵位是封給異姓功臣的。公、侯、伯、子、男是其中的一部分。異姓功臣爵位分為九等。 清朝的爵位分宗室、蒙古、功臣三種。蒙古爵位,稱為外藩蒙古世爵,掌于理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