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内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内銷售牟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内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内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