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有全面規定,贍養人的大緻義務包括:
1、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産權關系或租賃關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于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3、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