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
2、辦理交強險後被保險人應在被保險車輛上放置保險标志。(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保險标志、保險單)
3、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4、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5、合同期滿交強險标志自動作廢,若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标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并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後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