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工資算總工時。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勞部發〔1997]271号)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内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隻能作為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标準執行。
三倍工資算總工時。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複函》(勞部發〔1997]271号)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内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隻能作為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标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