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具體保修期如下: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地基和主體出現質量問題,過了保修期應當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責任。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過了保修期,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