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将原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從生産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産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産,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