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期哺乳期結束後方可終止合同。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隻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說跟員工本人協商一緻。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