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在獲準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内,持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等證件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1、填寫出口退稅登記表,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
2、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
3、提交出口專職或兼職辦稅員的有關資料,經由主管退稅機關考核,發給《辦稅員證》。
出口企業隻有在領取了出口退稅登記證明之後,才具有辦理出口退稅的權利和資格。未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登記的内容如有變更,或發生改組、分立、合并、撤消等情況,應于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内,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出口退稅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