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試用期勞動法中的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試用期勞動法中的規定?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關于試用期勞動法中的規定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試用期工資應該如何支付?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合理确定勞動者工資水平,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确。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疫情影響在試用期内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可以順延試用期嗎?
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試用期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試用期可以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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