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一付一,是指頭次租房時需要付一個月的房租,并且額外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押金在租期滿後退房時是會退還給租房者的。其實,現在我國各城市租房中出租方式是不一定的。在很多租房合同中都有明确規定,在簽訂合同後,需要繳納一個月租金作為押金,合同到期後,房東還回押金,但是如果租賃期非正常中止,或者實際租賃期短于一年,即罰沒押金。這是基于雙方協商的結果。合同履行期限未滿,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考慮到承租人處于弱勢地位,并且租賃合同的簽訂主要是考慮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這種目的和需要是會發生變化的。法律不應強人所難,使租賃合同成為束縛承租人自由的枷鎖。因此,在承租人一方具備正當事由,不需要再繼續承租房屋時,應當允許其解除合同。雖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須提前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有所準備,能夠在合理期限内找尋新的承租人,避免因房屋閑置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