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财産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财産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