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沸點拍客在成都發現,遍布成都的串串店“六年一班”和“六年二班”,大量廣泛使用紅領巾标識作為logo,沸點拍客随即與共青團成都市委取得聯系。上述兩品牌屬于成都瑾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主打70年代懷舊風格,據其官網介紹,目前,“六年一班”已經在全國全國加盟店總計750餘家,遍布158個城市。該公司表示,18日已接到相關部門通知,正着手全部撤換。
《關于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幹規定》(中少發〔2005〕20号)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标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标、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我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明确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内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或許中少發的這個若幹規定不屬于法律,沒有強制作用,而廣告法的“等”不是讓人忽略就是讓人故意打擦邊球。
于是,2018年,萬達在紅領巾上打廣告事件,相關責任人都受到處罰;2019年,因安踏産品部分經銷商在商業宣傳活動中使用紅領巾,團貴陽市委聯合貴陽市市場監管局對貴陽一公司進行約談;同年,團沽源縣委、縣少工委在排查中發現某餐飲店使用少先隊隊徽圖案作為門店标志,便在第一時間責令該違法商戶整改并作出相應處罰。
商人逐利本身無可厚非,創意新穎的廣告确實能夠吸引眼球。但是突破底線,不承擔後果的宣傳手段是要不得的。不管是商業廣告出現在紅領巾之上,還是拿紅領巾來當logo,都不可取,這樣的行為不僅會讓紅領巾蒙羞,更會讓學生們産生錯誤的認知,認為這些在他們心中原本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也可以和商業挂鈎。
針對商家屢屢踩線,今年,一份《關于多部門合力加強對紅領巾等少先隊組織标志依法監管整治的提案》以共青團中央的名義提交至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提案》指出了不當使用紅領巾等少先隊組織标志的行為存在的危害,并建議多部門合力依法監管整治。
值得注意的是,這家公司是2016年在市場監管局通過了注冊的,所以公司才敢大量廣泛使用紅領巾标識作為logo。按道理,市場監管局不應該不懂涉及紅領巾的法律,咋就給注冊了呢?由于紅領巾并不像國旗、國徽以及少先隊隊旗、隊徽等具有明顯的可識别性,其外形隻是一個紅色的三角形織物。因此,在廣告執法實踐中,不可能将所有的紅色三角形織物都當作紅領巾來對待,而是必須根據特定的場景作具體分析。這或許是當初能注冊的原因。但串串店懸挂的logo,不管是店員還是顧客,都能明确識别出是紅領巾,再加上“六年一班”和“六年二班”,的烘托,在事實層面顯然是違法的。
為了減少這樣的“誤會”,應将紅領巾相關的規定用途等在法規中明确起來,在企業或者個人想使用紅領巾時能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出現問題後,也能夠讓監管部門處理的更有說服力。同時,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公益廣告或視頻短片等方式喚起人們對于紅領巾的關注以及了解它的用途。而對于不正當的使用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并擴大示範效應,以警示市場主體、規範市場活動。也希望檢察機關探索把此類案件納入國家公益訴訟範圍,逐步形成規範使用少先隊标志标識在司法領域的法制化推進。
作者:丁慎毅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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