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職能:補償損失職:保險是在特定風險損害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内,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這種賠付原則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财富因災害事故所緻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下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複,從而使社會再生産過程得以連續進行。保險的補償職能,隻是對社會已有的财富進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會财富。因為從社會角度而言,個别遭受風險損害的被保險人所得,正是沒有遭受損害的多數被保險人所失,它是由全體投保人給予的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财産損失的補償,又包括了責仟損害的賠償。
2、經濟給付職能:财産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保險。由于人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币來計價的,所以,人身保險是經過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進行給付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的職能不是損失補償,而是經濟給付。
3、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