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男女雙方家庭,經過了求婚和許婚的過程,一旦達成了聯姻的動議就會簽訂一份婚約書,人們結婚要經曆傳統的六禮,後來又簡化為三禮,即納采,納征,親迎,無論是六禮還是三禮,都有一個核心的環節,那就是納征, 由于定婚,也就是納征,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它決定了婚姻關系的成立,所以從法律的角度說,它有法律規定的程序方面的要件,一定要訂立書面的文書的,這就叫做婚書,從敦煌出土的文獻來看,在唐朝這個婚書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方提出來的叫做通婚書,同意的這一方遞交的叫做答婚書,都有它相對固定的格式,在兩個文書的後面,都是由主婚人來簽署的,但是同時還有當事人、還有媒人、還有保人和他們的連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