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總額等于實收資本額,而資産總額則包括所有資産,如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無形資産等。 資本總額是由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各方協商并在合營合同和合營章程中明确規定的出資總額。中外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确定其資本總額。合營企業資本組成,可以是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産,也可以是中方合營者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合營企業進行正常經營後,在資産負債表上反映的資本總額還應包括提取而未使用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未分配的利潤。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 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确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确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 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确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彙貸款的額度; 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确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