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發展史:
1、刑罰關系。随着奴隸和奴隸主之間對立和矛盾的加劇,出現了旨在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刑罰和刑法。同态複仇和承認私刑的氏族習慣被予以廢除,代之以規定一般刑罰制度的法律。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罪罰關系,就變成了由國家介入的刑罰處罰關系。
2、契約關系。源于原始部落的物物交換,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個别到一般,由口頭形式到書面形式,反映了習慣一習慣法一成文法在私法領域發展的軌迹。至文明時代,随着商業的發展和金屬貨币的廣泛流通,确認買賣、借貸、租佃諸方面關系的習慣法的出現契約之債成為最為常見最為普遍的一種債權法律關系,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鍛造出無形的法鎖。
3、訴訟關系。訴訟來自紛争,它是人們之間利益沖突的必然結果。訴訟的最早形式是原始氏族的神明裁判程序。其後,在氏族組織向國家質化的過程中,曾先後産生過各種形式主義的訴訟習慣法,如羅馬法中的誓金之訴、程式訴訟、非常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