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使用盜版軟件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2010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複制或者部分複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可知,我國現行法律将未經合法授權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定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作品的行為,也就是說,使用盜版軟件或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侵犯了著作權人對計算機軟件享有的複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