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隻在考試省份有效。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拟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建設廳按照國家确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曆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 2 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