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案件中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财産的情形有: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産;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财産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