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過程中,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根據最有利于子女生活為原則進行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