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人的義務主要有: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為之,這樣才能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于過分損害供役地的效用;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損害;因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要在事後及時恢複原狀并補償損害。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人的義務主要有: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為之,這樣才能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于過分損害供役地的效用;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損害;因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要在事後及時恢複原狀并補償損害。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