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不屬于老賴。老賴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而中止執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了需要中止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應當恢複執行,這兩者是屬于不用的情況,老賴是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中止執行是在執行過程中的一種情況,因而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