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解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争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可以。和解是勞動糾紛解決過程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使用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争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