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于2000年到勝能律師事務所開始執業。2009年2月1日,原告彭某與被告博文資産托管有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1于1日,原告與被告分别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1月1日,原告再次與被告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從事債權部部長職務,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0年7月6日,司法局發布《關于在律師隊伍中開展違規兼職等行為專項清理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在2020年8月31日前對在企業就職的律師進行排查、整改,拒不改正的将受到吊銷執業證等處罰。原告在該通知要求整改的截止日前,即2020年8月21日與被告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2020年9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保密協議》。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臨河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彭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從應該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共計602,529.6元;2.支付經濟補償金1120,505.92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關于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但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給予雙倍工資賠償的,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差額602,529.60元的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訴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補償金問題,本案中,原、被告自願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屬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20,505.92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彭某的訴訟請求。原告彭某遂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關于被告博文資産托管有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彭某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問題。原告主張被告進行調整後沒有原告能從事的業務,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告主張原告持有律師執業證,因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原告需從被告處離職,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告不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本案中,原告雖主張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向法庭提交《關于在律師隊伍中開展違規兼職等行為專項清理活動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發布時間2020年7月6日,及要求的排查、整改時間,被告的主張符合客觀事實,故一審對此判定并無不當,對原告的上訴請求,二審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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