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審查後的處理方式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别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