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第199條為,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無論是不動産抵押還是動産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3、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即當事人以動産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4、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在同一抵押财産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問均不得對抗。